苏州昆山婚姻律师

联系电话:13515202389
律师信息
喻显梅-苏州昆山婚姻律师照片展示

喻显梅律师

  • 律所:

    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

  • 电话:

    13515202389

  • 地址:

    南通市崇川区工农南路128号天宝大厦2楼

您的位置: 首页> 文章详情

对家庭成员实施暴力的处罚

添加时间:2018年11月27日 来源: 苏州昆山婚姻律师   http://www.dtlhjcls.com/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被虐待人而言,其自身的维权意识十分重要,当自己被虐待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在有关部门对施虐人的教育、批评、行政处分(罚)无效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自诉,在人民法院认为施虐人已触犯刑法,公安机关应立案侦察,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依法对施虐人以刑事处罚。

联系电话:13515202389

Copyright 2018-2025

苏州昆山婚姻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