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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债务是否算作共同承担?

添加时间:2025年6月18日 来源: 苏州昆山婚姻律师   http://www.dtlhjcls.com/

离婚债务是否算作共同承担?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债务,通常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此外,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额借贷或其他形式的负债,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同意,否则不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时如何划分此类债务成为关键问题之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赠与财物离婚时能否要求返还?

关于赠与财物在离婚时是否能够要求返还的问题,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如果该财物是婚前一方赠与另一方的个人财产,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这类财产原则上属于受赠方所有,在离婚时不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如果是婚后一方赠与另一方的财物,并且明确表示为个人赠与而非家庭共同使用或消费,则同样视为受赠方个人所有,离婚时对方无权要求返还。但是,如果赠与时有特别约定或者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离婚时关于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承担的问题需结合具体案情来判断。当面临此类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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