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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抚养费怎么给?儿子不是亲生的父亲追要抚养费

添加时间:2021年12月17日 来源: 苏州昆山婚姻律师   http://www.dtlhjcls.com/

 沈伟伟律师,苏州昆山婚姻律师,现执业于江苏华峡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孩子的抚养费怎么给?

  离婚案件中,大家最关注的问题除了子女归谁抚养外,还有子女的抚养费如何给付的问题。


  下面,笔者仅就这一问题根据相关法律结合司法实践作一归纳。


  一、子女的抚养费具体有哪几项


  根据司法解释,子女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 、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二、法院根据什么标准确定抚养费


  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三、抚养费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四、抚养费应怎么给付


  1、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2、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给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


  五、子女抚养费可以由一方全部负担吗


  1、如果协商一致,是可以的,当然,如果有证据显示承担全部抚养费的一方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则不可以。


  2、即使达成上述协议后,如果过一段时间后,双方经济情况确有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确有增加或者给付的必要,一方仍可诉至法院,要求另一方承担抚养费。


  六、孩子的抚养费应给到几时


  1、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应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2、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七、成年的子女还需要父母拿抚养费吗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刑之一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尚在校就读的;


  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八、什么情况下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法院应予支持:


  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九、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如何支付抚养费


  根据司法解释,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十、继父母应否向继子女给付抚养费


  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继父母也可以不给付继子女的抚养费;如果同意抚养,当然法律也认可。


  十一、养父母应否向养子女给付抚养费


  1、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


  2、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反对一方可不负担抚养费,由收养一方抚养该子女。


  3、施行前,夫妻双方收养的子女,或施行后收养的子女,在没有前,应按照法律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承担养子女的抚养费。


  十二、孩子改姓,父母可否拒付抚养费


  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但是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儿子不是亲生的父亲追要抚养费

  案情简介:2004年11月4日,女子曹某与男子王某结婚。2006年5月,曹某生育一男孩,取名王某某。2010年4月,王某发现曹某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两人离婚。孩子王某某归王某抚养,曹某每月给付500元抚养费,并负责偿还夫妻共同债务5000元。2011年7月,因王某拒绝曹某看望小孩之事,曹某以王某不是王某某的生父为由,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经亲子鉴定,确认王某不是王某某的生父。故法院判决王某某由曹某抚养。王某以王某某不是其亲生子,对他不应承担抚养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曹某返还其抚养王某某的1.5万元抚养费。


  荣凯点评:本案中曹某与王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曹某隐瞒小孩是与他人所生这一重要事实,致使王某将小孩当成自己的亲生子女抚养。从法律上讲,王某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虽然对王某某进行了抚养,但他既非小孩的生父,也非小孩的养父、继父,故对王某某不应承担法定抚养义务。按照第58条第3项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王某受欺骗,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抚养了王某某,应属无效。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而且,夫妻关系存续有效,并不意味着夫妻一方必然要承担另一方违法行为所致的后果。因此,王某有权要求曹某返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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