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昆山婚姻律师

联系电话:15962616925
律师信息
沈伟伟-苏州昆山婚姻律师照片展示

沈伟伟律师

  • 律所:

    江苏华峡律师事务所

  • 电话:

    15962616925

  • 地址:

    江苏省昆山市庆丰西路639号智谷创意产业园507-508室

您的位置: 首页> 文章详情

涉外婚姻法律适用 华侨结婚与离婚须知

添加时间:2021年5月27日 来源: 苏州昆山婚姻律师   http://www.dtlhjcls.com/

  宋,珠海婚姻律师,现执业于江苏华峡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涉外婚姻法律适用

  1、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原则


  我国第147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由此可见,我国对于不同国籍的当事人之间的结婚问题,采用行为地法的原则。不论是结婚的实质要件还是形式要件,均以婚姻缔结地所在国家 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具体说来,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结婚的,适用我国法律的规定;在我国境外结婚的,适用当地国家法律的规定。在后一种情况下,被当地国家确认有效,我国法律亦认其为有效。当然这种承认是以不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保留条款为前提的。


  2、涉外结婚的条件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结婚


  中国公民与外国人要求在中国境内结婚,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在不违背我国婚姻法关于结婚自由、一夫一妻和男女平等原则的前提下,根据;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的原则,应适用中国法律。在不违背我国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外国人一方的结婚条件,可适当考虑其本国法律中的有关规定,以免该项婚姻被其本国认为无效。


  对结婚主体的限制


  根据 第4条之规定,以下两类中国公民不准同外国人结婚:


  第一类是某些担任特定公职的人员 。 其范围是:①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部队中服役,具有军籍的干部和战士。但某些原在部队掌握核心机密和重大机密的复员、转业军人,在他们掌握和熟悉的机密失密前,也不能同外国人结婚。②外交人员。是指直接从事外交工作的人员,主要指外交部和我国驻外使、领馆的外交官。③公安人员。是指在编的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干警。④机要人员和其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 。 是指国家党政机关、科研机构和企业单位从事机要工作,掌握党和国家重大机密和科技尖端机密的人员。


  法律不准担任特定公职的人员同外国人结婚 , 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这也是世界各国立法的通例。


  第二类是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这类人由于违法或犯罪,正在接受法律制裁,被限制了人身自由,所以不准同外国人结婚。


  外国人与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结婚


  双方都是临时来华的外国人,或一方是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另一方是临时来华的外国人,要求在我国办理结婚登记的,如果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的,双方可到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为了保证我国婚姻登记的有效性,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本国法律有关在外国办理结婚登记的有效条文。





华侨结婚与离婚须知



  一、华侨结婚

  为了方便华侨在居住国结婚,我们鼓励华侨按居住国的法律在当地办理或举行结婚仪式。如当地有关当局为此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的意见,可按以下原则处理:

  1.如该婚姻符合我国的规定,我可应其要求用口头表示或书面证明:

  ;×××与×××申请结婚,其婚姻的缔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

  2.如该婚姻除年龄和禁止近亲通婚的规定外,其他均符合我婚姻法的规定,我也可应其要求,根据情况用口头表示或书面证明:

  ;鉴于×××与×××已在××国定居,如××国有关当局依照当地法律准许他们结婚,我们不表示异议。;

  3.目前有些使领馆应驻在国有关当局的要求,为合乎本条、情况的婚姻出具的证明,虽同上述两种证明的措词不一致,但如它符合我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并已为驻在国有关当局所接受者,可将所出具证明的格式和案例报外交部领事司转民政部民政司备案后,仍按过去惯用格式办理。

  4.如该婚姻违反我婚姻法关于禁止干涉婚姻自由和禁止的规定,我既不能承认该婚姻为有效,也不能为其出具任何证明。

  5.华侨与外国人申请结婚登记,我使领馆不受理。如当地有关当局要求我使领馆出具证明时,我可根据情况用口头表示或书面证明:

  ;中国籍人×××与××国籍人×××申请结婚,我们不表示异议;。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结婚申请,我使领馆不宜受理:

  1.驻在国法律不承认外国使领馆办理的结婚登记为有效;

  2.不符合我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均是华侨,且符合我婚姻法的规定者,如驻在国法律允许,双方又坚持要我使领馆为其办理结婚登记的,我使领馆可为其办理结婚登记,并颁发书。如驻在国有关当局要求,我也可为该证书出具译文,并证明其与原本相符。



  二、华侨离婚

  鉴于离婚案件比较复杂,我驻外使领馆原则上不受理华侨申请离婚的案件。



  夫妻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国内,如双方自愿要求离婚,对抚养子女、赡养父母和处理财产等均无争议的,可按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如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双方对离婚有争议,不论那一方提起诉讼,均应向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如居住在国外的一方已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居住在国内一方可根据情况采取必要的法律步骤。对此,我驻外使领馆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夫妻双方均是居住在国外的华侨,他们要求离婚,原则上应向居所地有关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

  如他们原先是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的,现因某种原因,居所地有关机关不受理时,双方可以回国向原结婚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申办离婚。如双方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国时,当事人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为代理人代为办理,并向国内原结婚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由该登记机关办理或人民法院审理。委托书和意见书均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上述委托书和意见书也可由我驻外使馆领直接公证。如他们原在我驻外使领馆登记结婚的,申请离婚时,双方无争议的,可向原经办结婚登记的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离婚手续;双方有争议的,则应向出国前最后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如已迁居其他国家仍按以上规定办理,但有关法律文书需经居住国公证机关公证,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已回国定居,其离婚申请则向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






  如他们原是在外国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或举行结婚仪式的,他们的离婚案件国内不受理。如他们已回国定居而要求离婚,应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



  居住在国外的华侨与其配偶经居住国法院判决离婚的,如当事人双方对判决无异议,我可不干预。如该判决不违反我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当事人双方对该判决又无异议,我也可承认它对双方当事人在法律上均有拘束力。如该判决书要在我国内执行,应根据我国民诉法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夫妻双方现均系外籍华人,或一方系华侨另一方现系外籍华人,要求离婚,应向居住国有关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我驻外使领馆一般不予受理。如他们原先是在中国或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的,现因某种原因,居住国有关机关不受理时,我驻外使领馆可参照处理华侨离婚案件的规定精神予以受理。



  华侨因离婚受到不公正的对待或不应有的损失时,使领馆为维护华侨的正当权益,应视具体情况,予以关心并采取适当措施。



  三、凡本规定未涉及的较复杂的婚姻案件仍请逐案报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和外交部审批处理。

  四、办理华侨离婚登记的收费额,可参照1981年5月18日外交部和国务院侨办签发的部领二字第222号的指示收取。







联系电话:15962616925

Copyright 2018-2024

苏州昆山婚姻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